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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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
2、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的财政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
3、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及拨付,会同经信部门负责担保业务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审核。奖补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奖补条件及标准第五条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
4、重点以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为主业,纳入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四)上年新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及业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经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七)近3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第六条申
5、请奖补资金的担保业务应为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三)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法人(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项目,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含家庭农场贷款、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项目,以及上年获得对应担保期限权数补贴并延续下来的贷款担保项目;(四)向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五)受保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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