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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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
2、、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
3、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第七条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
4、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第十条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
5、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数据代码、数据名称、数据格式、提供单位、主体类型、信息性质、共享属性、覆盖范围、更新周期和信息项等要素。第十二条
6、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四)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五)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公
7、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规范。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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