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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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管职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行政事权划分和属地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管原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二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五条(责任人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第六条(从业要求)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配送等经营活动。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在
3、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经营基本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治、制止餐饮浪费等制度,以及加工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
4、大中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二)供餐人数超过IoOO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要求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依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校夕M共餐单位应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宜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总以上人员担任;鼓励实行食品安全员AB岗制度。第九条(过程管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严格人员管理和原料控制,严格落实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分开存放、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使用专用的配送
5、车辆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密闭容器;配送前,清洁车厢和配送容器、消毒盛放成品的容器,在容器上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餐加工制作餐食,保证食材新鲜,确保食品安全、营养。第十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各项要求。第十一条(体系认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6、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体系建设,并逐步通过体系认证,保持体系持续、良性运行。第十二条(原料采购和加工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并建立健全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校夕M共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
7、提供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推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视频厨房”,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分装间(专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留样冰箱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第十四条(食品安全责任险)推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第三章集中用餐单位第十五条(责任要求)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以下简称集中用餐单位)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订餐质量关。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
8、员,分别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和学校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第十六条(供餐单位选择)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供餐单位订餐,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餐食验收)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第十八条(现场分餐)需要现场分餐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保持分餐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分餐工具应符合清洁卫生等相关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在手部清洗消毒后方可进行分餐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第十九条(食品留样)采用校外供餐单位配餐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要求对每餐次供餐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做好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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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徽省 集体 用餐 配送 单位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