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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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标准或企业、行业评价规范,对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的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2、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由用人单位通过评聘实行岗位聘任制。特级技师应当在用人单位具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人员范围为从事一线生产等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第四条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评聘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评聘工作的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及质量监管等工作。第五条评聘的职业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
3、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第六条用人单位开展评聘工作应按程序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二)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开展评聘的职业(工种)应在其所属中央企业总部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级别范围内。第七条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工作岗位满5年且
4、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四)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五)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第八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参评首席技师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二)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三)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四)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第九条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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