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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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省自然教育规范发展,规范和加强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推动自然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充分发挥各类自然保护地社会功能大力开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和本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自然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评定、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开展自然教育资源条件,配套自然教育活动设施、课程及人员,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自然教育普及功能并按规定程序命名的场所。第四条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采用命名制。由陕西省林业局会同中共陕西省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文
2、化和旅游厅、陕西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定。第二章基地类型第五条基地类型(一)自然资源类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地(漠)等生态系统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国有林场等。(二)综合体验类以城乡园区、历史文化资源和丰富的设施设备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城市公园、博物馆、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鸟类观测站、学校、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
3、、文化遗产地、红色革命基地、古驿道、古村落等。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第六条申报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和组织,能够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活动,管理规范,且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2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能够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面积应满足自然教育活动需求,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权属无争议,能够满足自然教育基地长期使用条件;3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有应对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重大事故等的安全预案,近3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件或安全事故;4 .拥有良好的自然
4、环境,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配备有满足自然教育活动开展要求的基础设施、自然教育设施、安全设施等,如自然教育径、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自然教育场馆等;5 .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导师具有良好的自然教育工作能力;6 有自然教育课程,具备自然教育方案、活动计划和效果评价体系,课程定期更新和优化升级;7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障开展经常性自然教育活动;8 .有一定特色和影响力的自然教育项目,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自然教育活动,内容包括自然课堂、线上课堂、实地体验等方面。每年开展自然教育活动不少于10场(次),直接受教育人数不少于100o人(次)。第七条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加本地推荐原则。申
5、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委文明办、市文旅、市政协人资环委、团市委、市科协,各推荐单位根据评定条件审核后择优推荐,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陕西省林业局。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具体材料有:(一)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1)。(二)相关佐证材料。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申报基地位置图、基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分布图及基地总体分布图;3,申报基地的土地权属或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复印件);4 .基地运营现状材料,包括自然教育规划或建设方案、自然教育手册或编制方案、自然教育课程或编写方案、已开展的自然教育活动总结及
6、相关管理制度等;5 .基地导师或讲解员的工作能力及经验证明材料;6 .其他佐证材料。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陕西省林业局的材料中还应当包含推荐单位初审意见的推荐报告。第八条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每年推荐和评定1次,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5月。省林业局受理各市(区)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自然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基地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集体合议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命名“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并授予牌匾。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九条省林业局应当对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相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宣传推广与监督检查。第十条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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