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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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专家库包括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疗、职业病诊断鉴定等专业领域。各市级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竣工验收领域专家的管理。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开放、择优、淘汰的原则组建专家库,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和专
2、家推荐单位协助做好专家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专家日常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专家的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实施监管。第二章专家遴选第四条专家的任职条件:(一)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廉洁公正、积极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服务;(二)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10年以上(优秀且紧缺专业的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可推荐,比例不超过10%);(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级、担任过国家相关专业组织专家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能胜任职业健康工作。任期内年龄达到65周岁时,自动解聘。第五条专家的遴选程序:(一)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选,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提名推荐,经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其他行业专家,经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提名推荐,报省卫生健康委。退休返聘人员需返聘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退休未返聘人员需原工作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二)审核。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推荐
4、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推荐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筛选确定专家人选;(三)公示。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对拟确定的专家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入选专家库。第三章专家的工作职责与职业守则第六条专家的工作职责:(一)参与制定、论证、评估我省中长期职业病防治规划;为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修订)提供技术支持;(二)参与职业健康工作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重点职业病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分析职业病发病规律,提出促进和改善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三)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含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工作;(四)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5、三同时”的检查工作;(五)参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健康企业评审和职业健康达人评选、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等活动;(六)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资质认可、质量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七)参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评估工作;(八)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九)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开展其它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十)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专家工作情况。第七条专家的职业守则:(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工作任务,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工作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6、;(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有关任务;(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四)专家不得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馈赠的财物或者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指使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推荐、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推销产品,承揽业务,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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