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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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六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H案情介绍关键词: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1989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
2、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
3、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答:第一,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第二,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4、首字音序J案情介绍关键词: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一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2000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张成军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并未取得任何报酬,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称其作品来源于
5、惠泉杯一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在哪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经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奥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止使用由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奥华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试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答:(1)本案中张成军是摄影作品夕阳归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2)福建省青
6、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一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系汇编作品,该作品集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单独行使。明使是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同意,原告张成军仍有权主张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奥华公司和移动公司未经作者张成军的许可,撞自将夕阳归途作品用于制作“哪呱通卡面,其行为侵犯了张成军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虽然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但由于该协议是在讼争的呱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补签的,且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着作权权利人。移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
7、任。首字音序N案情介绍关犍词: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
8、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答:第一,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是图书出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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