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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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高效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激发排污单位减污降碳内生动力,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精准高效配置,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开、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新老衔接、统筹协调的原则,并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
2、和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第四条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适时选取显著影响全省环境质量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总磷等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五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六条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为助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
3、通过二级市场优先交易。第七条推进绿色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积极探索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建立并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制度体系,促进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和数据互联互通,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明确初始排污权定价权限并纳入省级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底价,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核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
4、标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交易活动提供全流程服务,并为排污权进场交易和系统衔接提供技术保障。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执收管理制度。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第九条各市(区)生态环境局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技术指导和指标的初审及核定,并与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协调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协助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三章排污权核定第十条全省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已取得重点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应纳入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范围。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由省
6、生态环境厅、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核发权限进行分级核定。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由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初核、省生态环境厅复核的方式进行排污权核定。第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国家和地方减排要求从严核定,核定总量不得超过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排污单位均应实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全省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
7、得排污权。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底,实施减排措施或原料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富余排污权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减排量实施有偿使用。2027年起全面实现全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第十四条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月计算。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有效期自企业获得所有排污权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计算。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照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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