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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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工作,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
2、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部分或全部中药饮片经水提取或直接粉碎后制成的颗粒剂及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省本级药品监管有关事权划分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备案后现场核查工作和调剂使用的监督检查。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传统
3、中药制剂备案,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负总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溯源性负责。第七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三)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八)中药配方颗粒;(
4、九)制剂质量标准不足以控制产品质量的;(十)制剂所用药材、原辅料无法定质量标准的。(十一)非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民族制剂。(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八条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第九条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第十条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说明书撰写格式要求,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第三章首次备案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填报真实、完整、规范的备案资料,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申请表,并将备案申请表原件报送省药监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所有申报资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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