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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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本县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2、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地在本县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用地。本规定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本规定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组织土地资源状况和村民意愿,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
3、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对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农户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应当按照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农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位置的道路出入、通风采光等村庄规划要求,可适当调整住宅建设界址。【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的定义、审批的事项、宅基地权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4、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宅基她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点:强化各级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农村村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活动,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为
5、限额以上工程,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指导,强化镇街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房屋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全过程。【释义】本条是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程序。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与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布局、
6、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住宅应当符合安全环保、适用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全文第五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
7、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她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她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
8、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免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改革和完善宅基她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她、林地、草地和湿地。”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归本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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