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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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员工是指我行在册在编的员工,包括原固定工身份的干部、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个人辞职处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续延(十一)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我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我行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双方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员工拒绝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我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原有的身份材料(如:固定职工、干部、聘用制干部及以后招收、调入和统一分配到我行的大中专生、复退军人、军转干
2、部的招收、分配资料),保留在本人档案中。第十三条我行在招用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我行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十四条我行不允许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不允许员工从事任何形式的第三方兼职工作,因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争议,或员工因从事第三方兼职工作,直接对我行造成影响的,我行可按严重违反纪律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一)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可分为三年或五年;员工首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3、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二)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属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在2008年1月1日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未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对我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由本人申请,经我行批准,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员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双方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我行应当与员工订立期限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五)我行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
4、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与我行续签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省内农合机构系统调入或调动交流的干部员工与我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经考核确认为不符合接收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我行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我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5、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业务知识考试或业务技能考核不合格,经待岗培训后再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我行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六)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第二十八条员工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可解除劳动合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除外)。第二十九条员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我行和员工其中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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