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开通全国通存通兑清算业务的网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我行网点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其实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的业务。(一)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包括在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二)本办法所称受理方和开户方分别是指通过系统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网点。其中,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受理方,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开户方。(三)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持存折或卡在受理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经办人。存款
2、人是指与存折或卡户名相符的存折或卡的所有人。(四)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第三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第四条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网点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须经中心批准,赋予相应业务权限。第六条省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有全国和省辖两种辖域范围,跨省通存通兑为全国辖域业务,省内通存通兑为省辖业务(适用
3、于我行网点和省内未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法人联社辖下网点之间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处理模式。受理方和开户方实时、逐笔发送和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中心或省联社中心实时完成受理方和开户方之间的资金清算。第二十条我行网点受理通存通兑业务时的金额限制:(一)受理现金通兑交易时,单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二)我行网点作为开户方时,对异地现金通兑业务的累计金额进行限额管理,客户通过系统取现,一天内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三)当我行网点作为受理方时,柜员发现错账,发起的补正交易也受一天累计取现不超过20万元的限制。因限额控制导致补正交易不成功的,可与客户协商解决,或联系开户方协助与客户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相关交易控制相应可用金额(须向开户方提供有关证明),再作调账处理。(四)本转异或异转本业务不设限额,受理方及开户方应按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支付 清算 系统 个人账户 通存通兑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