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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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员工出国(境)是指员工公派出国(境)办理商务事宜或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证照是指员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程序第五条员工出国(境)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或隐瞒不报擅自出国(境)。第九条总行机关总经理(主任)助理以下员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须填报申请表,由各部(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条各支行行长助理以下员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网点)签署意见,报总行特派审
2、计员、所在支行领导审批。第十一条属省联社审批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审批。员工因有特别紧急情况须即时外出,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事先以电话等形式向审批单位和相关审批人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出国(境),但归国(境)后三天内必须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员工申请办理证照、申请出国(境)或签证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申领或签证(注)等有关手续。因应公安部门的受理条件,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中层管理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总行审批人应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总行公章。第四章出国
3、(境)次数和时间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3次,因特殊情况(配偶、直系亲属或供养直系亲属是境外国籍等情况)因私出国(境)次数超出上述规定的要向总行人力资源部作专项说明,并报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享有的假期、公休日时间。若实际出国(境)时间与审批的出国(境)时间不一致的,相差天数在7天以内的可口头向单位领导说明,提前或推后超过7天的须重新报批。第六章港澳通行证及护照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因公、因私证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凡属省联社审批出国(境)的人员,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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