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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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使庆询K产权保护条例鞋公不醉意骑S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
2、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工作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3、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文俗口旅游、广电部门依法按照职责承担著作权保护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商标一般违法、商业秘密保护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公安、司法行政、财政、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法治宣传】市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人才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入地方人才规
5、划。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专项计划。第九条【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开展先行先试,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十条【对外协作】本市推动与成渝地区、长江经济带以及其他区域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知识
6、产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互助、经验互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水平。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十一条【高价值专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专利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个人加强专利创造和储备,增加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提升专利创造质量。第十二条【商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
7、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第十三条【地理标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第十四条【版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版权服务平台,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建立
8、健全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推动版权业态融合。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发展支持项目。第十五条【集成电路和软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我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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