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分析看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行为的问责与递延薪酬的追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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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案例分析看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行为的问责与递延薪酬的追回作者:程阳(兰台律师事务所)余燕(兰台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金融机构有关递延薪酬扣发、追回是高频问题,我们在此前也和大家分享了递延薪酬的十问十答等,本文通过(2023)粤01民终28185号案分析金融机构对离职员工就其在职期间的风险项目问责时,涉及到责任比例与递延绩效薪酬的扣罚应当遵循的原则及相应的操作规范。一、案情简介1 .基本情况2008年6月30日,黄某入职某银行总行,于2015年11月1日起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黄某工作内容为金融业务或其他业务。2020年7月17日,某银行羊城支行(甲方)与黄
2、某(乙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双方于2020年7月17日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二、甲方无需因解除(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向乙方做出任何经济补偿。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乙方无权再就其薪资福利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同日,某银行羊城支行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某银行羊城支行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2 .处罚情况2020年1月21日,某银行总行履职尽责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原房地产金融事业部广州市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3.66亿元不良贷款阶段性问责的
3、议案,议案内容显示“黄某,贷前主办调查人对该户贷款形成不良承担主要责任。追责事实:贷前未有效核实借款人租金收入情况,夸大第一还款来源;变更抵押担保过程中,抵押担保合同签定存在瑕疵;借款人股权发生变更后,继而取消保证人担保责任,弱化担保措施;未关注借款人租金收入下降风险,贷后管理不到位。”2020年3月17日,某银行总行作出关于原房地产金融事业部广州市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5.66亿元不良贷款阶段性问责情况的通报(穗某银行发(2020)83号),载明“黄某,贷前主办调查人对该户贷款形成不良承担主要责任。追责事实:对贷前未有效核实借款人租金收入情况,未严格核实抵押物评估价值;变更抵押担保过程中,签定的
4、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贷后未监控借款人租金收入及贷款用途使用情况,贷后管理不到位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人违规情节严重且对我行造成重大损失。”并于同日作出关于给予黄某记大过处分的决定(穗某银行决字(2020)31号),决定“给予黄某记大过处分,调离岗位调整至某银行羊城支行从事清收工作,并核减2019年全年绩效工资收入”。2020年5月15日,某银行总行履职尽责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维持2020年1月21日对黄某的问责处理意见。3 .绩效薪酬扣罚情况2017年10月17日于某银行总行内部系统发送的党委会议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某银行薪酬递延支付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递
5、延金是指为控制风险相关人员的业绩风险,对其进行递延支付的绩效工资。”2022年5月26日黄某收到某银行羊城支行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薪酬追索扣回通知书,显示黄某处罚金额为429190.47元,核定应追回金额429190.47元,已追回金额409039.42元,未追回金额20151.02元,并要求黄某于期限内将未追回金额存回某银行总行指定账户。4 .问责制度及不良贷款项目处理进展情况2019年12月29日,广州某银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广州某银行问责办法(2019年修订),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资产,应当启动岗位责任的最终问责程序:(一)已完成债权转让的”第七十三条规
6、定“经济处理根据业务损失的大小可按照下表划分的档次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绩效核减:(二)授信业务损失金额1亿元以上基准绩效核减不低于24万元,按比例递增”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认定对授信业务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根据损失金额大小在本办法第七十三条有关处罚档次的基础上降低4(用8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粤01执异923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2021年9月18日,某银行行华夏支行与润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某银行行华夏支行将对某公司在木案中所有债权、利息等主从权利全部转让给润达公司。2021年10月1日,双方联合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
7、通知某公司向润达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21年10月22日,某银行行华夏支行出具债权已转让及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书,确认其将(2020)粤01执3726号执行案的借款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转让给润达公司。”5 .仲裁情况黄某于2022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124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黄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黄某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职员工就扣罚绩效薪酬的时效起算点?2 .某银行是否应向黄某支付核减扣发的案涉绩效工资及数额认定?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争议焦点:离职员工就绩效薪酬的时
8、效以收到薪酬追索扣回通知书为起算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银行总行及支行均未提供其与黄某进行一次清算时核算黄某绩效的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对黄某工资发放情况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黄某离职时其被总行和支行扣发409039.45元绩效不知情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黄某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核减扣发的2019年全年绩效工资409039.45元的诉请,仲裁时效从黄某于收到薪酬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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