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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海上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利益损失或引起的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1.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简称水险。2 .与传统的海上保险相比:A承保的风险扩展了,不再局限于海上水域,而是可以扩展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陆上、内河或空运途中。承包的标的多了,已逐步扩展到与这些物质财产有关的各种非物质的利益和责任。A险种险别增加了,三大传统险种为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费保险。A保险条款和保单格式增加了,摒弃了S.G保险单。3 .独有的特点A承保的空间范围大,水域空间大,存在的大多数风险,都可以承保,除此之外,还承保与
2、海上航程有关的陆地、内河和空中等其他空间领域的风险。A承保的风险面广,既承保标的在运行过程中动态的风险,还承保它们在停泊或仓储期间静态的风险;既承保物质性的标的,还承保非物质的利益、费用和责任。承包的标的经常流动致损因素复杂保隙的对象多变不定险种险别多样: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A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例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 .海上保险是在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服务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通过提供风险保隙,保证了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的正常运行。海上运输中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促进了海上保险的发展和产生,而海上保险的发展反过来又对海上运输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隙
3、和推动作用。第二章1 .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2 .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是人们更接受的海上保险的起源说法3 .船舶抵押借款:船东出海航行前和出海航行以后因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遂以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当地放款商人来解决航海资金的筹措问题。4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有牺牲的必要;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和人为的。5 .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比萨保单(第一张“纯粹”保单、英国)6 .英国成为海上保险业中心,三个具有影响力的事件证明: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海上保险法,被誉为海上保险“圣经”。劳合社。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作
4、为当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对世界保险业发挥着重大作用。伦敦保险协会的成立。7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的国家。第三章1 .海上风险,指海上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即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海上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2 .分类:按性质可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海难可细分为海上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海上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火上爆发和浮冰。(2)海上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以及船舶沉没、碰撞、触碰、触礁、搁浅、倾覆和失踪。3 3)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碰损,破碎,
5、串味,受潮受热,锈损和钩损。(4)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暴力盗窃、海盗行为、船长或船员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抛弃。3 .承保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全损:全部灭失;失去使用价值;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如果标的受损,但经处理后,原有属性并未丧失,或仍有使用价值,则不构成实际全损。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1)灭失的性质不同。实际全损是一种实质性的物质上的灭失。(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虽然受损,并未全部灭失,但可以修复,不过修复的费用超过修复后的价值)推定全损是一种推定性的经济上的灭失。(2)全损索赔手续上的不同。实际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按程序,要求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在推定
6、全损成立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既可以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选择后一种,须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补充:委付是推定全损特有的,是索赔的先决条件,保险人通常不接受委付。4 .现按国际惯例,一般为半年,而我国规定构成船舶失踪的时间为两个月。5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1)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因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的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A保险标的单独遭受损失(并非货方和船方共同遭遇到的风险损失)A损失是由偶然的和意外的海上灾害事故所致(而并非人们故意采取的行为造成的)(2)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
7、殊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A共同海损成立的四个条件:共同海损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而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而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取得效果。(3)两者的区别损失的起因。单独海损是船舶或货物因遭遇承保风险而直接造成的意外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是意外的还是人为的)损失的构成。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既包括船或货的牺牲也包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所额外支出的费用。(损失仅有标的损失,还
8、是既有标的本身损失又有费用损失)损失的承担。单独海损是由受损的船方或货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则应由受益的船方、货方和运费方三方分摊。(损失一方承担还是各方承担)损失发生时间不同。单独海损先发生,共同海损后发生。第四章1 .海上保险中所称的“船舶”,仅仅是指适用于海商法的船舶。2 .海上保险的保障的标的:船舶、货物、运费、预期利润、责任利益3 .运费的分类:货物运输的方式不同(普通运费和租船运费)4 .预期利润,一般以货物贸易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是10%)作为预期利润的保额投保。5 .责任利益:因技术上的原因或其他无法预防或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6 .施救费用
9、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或船东对遭受灾害事故的货物或船舶进行自救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或船东在自救不成的情况下,依靠他人来对遭受灾害事故的货物或船舶进行援救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费用。(1)施救费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施救行为必须是因承保风险所引起的A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单方的损失而产生的费用A只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所支出A必须是为避免或减少承包的损失而支出的A费用的支出必须是谨慎而合理的(2)区别:A从行为的实施的主体来区别。施救是自救,实施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自己;救助是他救,实施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A从保险赔
10、偿的原则来区别。被保险人实施施救,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险人对其支出的施救费用均负责赔偿;救助人对被救助人实施救助,被救助人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决定是否支付报酬,保险人只有在作为被救助人的被保险人向救助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才承担这笔救助费用的赔偿。A从保险赔偿的额度来区别。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对保险标的本身损失赔偿的保险金额外,再给一个保险金额赔偿施救费用;对救助费用的赔偿与对保险标的本身损失的赔偿合在一起,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A从与共同海损的联系来区别。施救费用是因被保险人为减少自己标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产生的,与共同海损没有联系;救助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项目费。7 .雇佣救助合同,对救助人
11、有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对被救助人有利。“无效果,无报酬”的例外油轮第五章1.分类按保险标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和保赔保险按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按承保期间:逐笔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预约保险“仓至仓条款”来规定保险人对承保货物所负的责任起讫。卸船时间,自抵达目的港的午夜零时算最多不能超过30天表5-1岁哽曳我禺睦哽缎更保险责任保险费结规定保险总 金额预约保险一般不规定 保险总金额规定每船限额;每 一批须申报;逐批发运 的保额总和达到保险 总金额时保险责任 终止预付一 Y保费,合同期 满后结算多退约定保险期间I不规定每船限额:每发 i运一批不必申报;每次 )
12、赔款从保险总金额中 扣扣完,保险责任 终止规定每船限额;每发运 一批须申报;漏报可以I补报补报时已受损 仍赔一次付清保费.合同期 满后不再结算;若保险 总金额有余,保费也 不退定期结算保费;若有洞 报补报补缴;补报时I货已运抵仍须缴付约定保险期间分约定期间和 不定期两种, 不定期的,若 一方要终止合 同,须事先通 知对方者均为一次签约,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名称(或范围)、承保险别、费率和 共同点;约定期间内,无须逐笔商订承保条件和确定费率.简化手续等在第六章1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遇约定的
13、海上保险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时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2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内容、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内容、强调了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阐述了损失赔付涉及的近因和损失的分类原则。3 .主体: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客体:保险利益中介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基本事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书面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4 .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5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合同
14、有效期也未届满,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的缘由:A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A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A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A根据合同的约定A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未经同意后果:未履行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相应要求增加保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故意不履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6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终止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规定的正常事由发生而导致
15、效力终止,终止后合同效力消灭,对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非正常事由的出现而使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第七章1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证海上业务正常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告知,陈述和保证是该项原则的主要内容。A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得绕航保证和合法航行保证适航适货保证:指被保船只在构造、性能、人员配备、装备给养方面均具备适合预定航线的能力。不得绕航保证:指被保险船只不离两港间的最短航线或习惯性航线,除非合理地为了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需要,或为了拯救他船人命。合法航行保证:指被保险人从事的航运或贸易是合法的。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海上保险行为过程必须遵守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海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处于海上航行或运输风险中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海上保险利益的确定:船东对所有权属于他们的船舶具有保险利益。货主对他们拥有所有权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运费所有人,到付方式,保险利益人为船东;预付,为货主;租船运费,程租(按次数算的租船方式)为船东;期租,租船人、船东都有可能是租金所有人。3 .补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