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侵权行为实施日的认定对确定管辖权至关重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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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侵权行为实施日的认定对确定管辖权至关重要作者:和晓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案件法理上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但是因为此类案件一般并不涉及侵权行为实施日的确定,故司法实践当中并未产生更多争议。然而,近期本律师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件由此类案件衍生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判结果,却引起笔者对如何确定该类侵权行为实施日产生了较为浓厚的研究兴趣,因为该侵权行为实施日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该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本律师深入推敲学习该案的判决结果及理由之后,将研究成果撰文如下,方便同行交流。接下来,笔者先简要回顾一下案情。案件
2、当事人简称为原告山东公司和被告上海公司。2022年8月,山东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2022年12月8日,山东公司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从德州市临邑县变更至济南市。2023年1月12日,山东公司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违约为由起诉上海公司,2023年3月27日法院判决上海公司返还山东公司己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自2022年9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山东公司在2023年5月23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经过强制执行之后在2023年9月19日作出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8月29日,山东公司以上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上海公司股东
3、,上海公司股东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德州中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山东公司作为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债务人上海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侵害其债权利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上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法院认为侵权结果发生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件判决确定的2022年9月24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因为
4、在这一时点上海公司股东出资额为0元。法院认为所涉被侵害的债权发生时股东的出资明显处于不足状态,再结合本案所涉债权发生的具体时间,股东实施的出资不实侵权行为导致山东公司享有的债权受到损害的时间应当认定为2022年9月24日,此时,山东公司住所地仍在德州市临邑县,尚未变更,故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临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审理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之诉没有任何问题,侵权之诉的管辖法院有三个,即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家法院。但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尤其是本案的原告山东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那么判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实施日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确定管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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