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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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海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津财基(2016)28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及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津财基2020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为区财政部门、区直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中央、市级及区级财政资金
2、的区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静海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津财基(2016)28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及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津财基2020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为区财政部门、区直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区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
3、据。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中央、市级及区级财政资金的区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第二章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第七条由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复,区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自行批复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批复,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4、(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部门)。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对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可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复审。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是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确定项目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核销投资等各类工程结算,以及确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金额。(二)清理账务和盘点实物。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
5、、账表相符。(三)收集整理分析原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分析档案材料与各项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的对应关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避免丢失。第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调整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
6、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直主确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金额。(二)清理账务和盘点实物。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三)收集整理分析原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分析档案材料与各项资金来源及支出明细的对应关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避免丢失。第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7、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调整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直主件,通知其限期补充完善或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区直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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