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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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反思作者:何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设立的一项践行无罪推定与人权保障的新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对逮捕和羁押二者适当分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宗旨从“惩治犯罪”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转变。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已是常态,这种现象与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结构设置及其实务操作模式密切相关。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着重提出“慎押”理念,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实的巡视工作,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重视羁押必要性制度的“虚
2、置.”问题。2023年11月30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出台,更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可见,要降低审前羁押率,就必须正视这一制度的工作质效,准确适用羁押措施,该放的放、该捕的捕,防止逮捕绑架起诉和审判。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兼具“司法审查”、“检察监督”与“权利救济”三重功能(一)司法审查功能一方面,“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二
3、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前后延续关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羁押必要性可以解释为捕后对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再次审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以防滥用羁押权力,避免对无羁押必要的人进行不当羁押,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理解为是基于检察机关针对逮捕制度行使“检察监督权”而产生的制度,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形成之后,就成为一项区别于逮捕审查制度、变更强制措施审查制度的具有独立性质的制度,其既包括程序性的审查裁定,也包括实体性的审查裁定,因此,将其定位为“司法审查权”也是这一制度的应有之义。(二)检察监督功能检察机关既是
4、司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即指对被逮捕后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进行持续跟踪,随着嫌疑人、被告人情形变化而建议继续羁押或不予羁押的监督活动。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为“建议权”,办案单位对审查建议有最终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果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作出的,但对于执行机关而言依然具有“实体处分”的效力,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调查核实,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则需要说明理由。(三)权利救济功能追诉犯罪与保隙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构建司法体系的两个关键基石。羁押作为一种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
5、权的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国家为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而创设的制度。一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认定被追诉人有罪。通过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只有当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且不采取羁押措施将给社会带来危害时,才进行羁押,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二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检察机关的逮捕权限延伸至捕后阶段,同时确立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方式,改变了以往羁押决定“一次性”的问题,符合强制措施可变性这一天然属性。检察机关在获得捕后审查权后,能够及时地针对捕后被羁押人
6、的状态变化作出反应,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隙人权的有机统一。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新规的出台背景及进步之处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以来,其运行模式历经三次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填补了逮捕后至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漏洞,是防止错误逮捕、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的重要举措。2016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指导意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体、标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和细化。之后随着“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推进,2019年人民
7、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高检规则)再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修改,尤其是将审查主体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改为捕诉部门,重新引发了关于审查主体的中立性、审查标准的明确性以及制度功能定位等理论争议。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不但在审查主体、程序启动、审查内容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如“审查起诉阶段未经审查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满足9种法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无需申请”,增加“看守所提请”条款;同时较为详细阐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评估内容,如检
8、察机关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谅解、赔偿情况,考虑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羁押措施的进步之举。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这里有几组数据足以说明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第组数据是我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呈下降态势。自2021年“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办案理念被正式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审前羁押率从49.65%降至40%,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低;不捕率从31%升至44%,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同时,2022年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提出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比2018年分别下降63.2%和25%;检察机关对捕后可不继续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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