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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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青政办(2022)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地处三江之源,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责任重大而艰巨,积极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对于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全面
2、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锚定建设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目标,坚决扛起保护“中华水塔”重大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转入,规范经营处置行为,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实施城镇固体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加快构建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域内处置需
3、求,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收集全覆盖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建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风险严控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二、严禁严控转入(一)严禁转入范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的危险废物严禁跨省转入。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包含无机氟化物废渣、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镯残渣等;三是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包
4、含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四是危险废物重金属(汞、碑、铅、铝、镉)含量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中所列原料严重不符的,包含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催化剂等。(二)严控利用规模。对省内重点工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在循环经济产业链中占有重要份额、有助于推动工业生产循环补链的下游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应以处置省内危险废物为主,在保障生产所需基础上,有效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数量。凡需转入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除外)的企业,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全成分分析报告。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接收省外转入工业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核定规模的30队(三)严格接收审查。各市州
5、和相关部门须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管,健全管理台帐,对确需跨省转入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先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再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从严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相关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接收省外转入业务。一是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二是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包括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国家公园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的;五是拟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出其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六是拟接收企业正处于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的;七是新产生危险废物种类
6、、数量去向不明的。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必须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接收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三、加强源头管控(四)严把项目准入。建立完善“源头严防”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项目准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须严格履行环保、安全、规划、住建、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科学评估处置需求。各市州在项目立项审批时,须与现有项目资源耦合、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无法就近处置且出路难的项目,严格准入。禁止审批工业园区以外以焚烧、填埋为主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和省内综合利用能力过剩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年
7、综合利用量超过30%需跨省转入项目,以及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中有关重金属含量偏高不能综合利用,且不符合区域配套需求的项目。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支持产业发展关联度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价值高、省内产生处置为主、二次污染可控的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鼓励运营规范、管理专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五)推进源头减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实现危险废物内部资源化利用。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淘汰综合利用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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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严禁 危险废物 转入 处置 进一步 强化 环境 监管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