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及利息归属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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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支付佛沂耀R利息归属探析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内涵一般认为,第三方支付是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具备一定实力与信誉的独立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签约的方式,取得与商业银行进行数据等相关信息交换确认的权限,以互联网为依托,以自身为信用中介,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在现实中,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一般存在以下三种行为:第一,基于长期支付需要将数额较大的资金一次性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二,基于临时性需要,按照支付金额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即时支付;第三,根据用户的提现需求,不断有资金
2、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转出。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数量众多,长此以往必然会存在一笔数量巨大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类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分为在途资金和暂存资金两个类别。在途资金即支付过程中因支付时间差而产生的沉淀资金。一般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买方用户完成支付后,将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进行暂时保管,当买方用户签收商品并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买方用户的收货确认信息将相应的资金转入卖方用户的账户,在这个时间差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的资金就形成了在途资金。暂存资金即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暂存资
3、金一般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付款用户基于长期支付需求,将数额较大的资金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便随时用于即时支付;二是收款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收款功能,在实现收款后并未将己收到的资金进行提现或者不准备提现,而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暂存资金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支付或者收款时,无暂存资金的付款人往往是通过绑定银行卡实现付款,其本质就是把银行卡账户中的资金变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暂存资金实现支付行为。而对于收款人来讲,通过第三方支付收取的各种资金都是以暂存资金的形式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实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提现行为设定了相应比例的收费标准
4、,往往使那些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存放大量资金的用户为实现资金的保值而不愿提现。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无暂存资金的付款用户基于支付需要不断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入资金,存放大量资金的用户又不愿意提现。这样一来,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规模就逐渐增大了。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在2010年9月1日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把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非金融机构。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第三方支付机构身份合法性的标志。但该规定的本身也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即非金融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在2016年7月1日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
5、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又一次明确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是“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这样就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但对其内涵并没有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内涵,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值得说明的是,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毕竟是征求意见稿,并非已经生效实施的法律文件。与2010年实
6、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比较,2021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质上等于承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从“非金融机构”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描述中,不难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接受更多金融机构级别的监管。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用户的法律关系分析当前,研究者们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法律关系的讨论形成了多种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储蓄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和保管关系说等。争议最为激烈的是信托关系说和保管关系说。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几乎都不能精准地描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产生
7、的事实关系。(一)储蓄关系说这一观点显然是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同于商业银行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把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商业银行,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表述中仅仅出现过“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说法。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其法律属性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储蓄关系。(二)信托关系说这一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相关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来看,信托的实质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
8、其他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进一步规定了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财产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得归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正因为信托关系的上述特征,从第三方支付的表象看,似乎和信托关系相类似,因而产生了信托关系说。从第三方支付的实践来看,至少有两点与信托关系不相符。其一,用户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支付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用户的指令行为,不能超越用户的指令范围,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其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存放于其账户中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这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处分权有着本质差别。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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