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特定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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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的特定权利从确切意义上讲,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在进入具体的医患关系后,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特有的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病人权利法,在具体涉及病人权利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出现“病人权利”这个专用词,实质意义上的病人权利法律规范也缺少对病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一般是从对医疗机构、医师的义务和执业规则以及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职责规定中,间接地推导出的病人的权利。(一)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了解权和被告知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医疗
2、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规定都是保障病人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一)医疗自主权医疗自主权
3、以知情权作前提,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医疗自主权是指病人对涉及个人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医疗行为有知晓并决定的权利。内容包括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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