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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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评价以法人公司为单位。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实行综合打分评价,实施量化评定信用分级、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动态更新等工作。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市场监
3、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评价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评价信息成果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评价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问题,并出具相关意见。评价管理委员会由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专家等代表组成。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在官方网站发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4、(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报送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建设,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
5、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职业禁止等惩戒措施。第八条信用信息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全省共享、逐级上报、分级管理”原则,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平台建设,统一信用信息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信用信息应遵守下列原则:(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严谨、准确、及时、保密原则;(三)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采集及认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第十条基础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
6、,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备案情况等信息。(详见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附表1)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获得业主满意表扬,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详见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附表2)第十二条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业主、社会机构投诉,行政机关行
7、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详见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标准)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采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完成信息变更申报。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授予
8、表彰的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良好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申报,其中获得国家级和部委级奖励的良好行为信息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逾期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认定。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企业主动报送、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采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主动报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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