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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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精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
2、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己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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