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审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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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原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1)67号)、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3)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
2、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三条:荣誉疗养坚持荣誉优先、贡献优先;坚持体疗结合、以休为主;坚持集中组织、分批实施;坚持个人自愿、安全第一。第四条:疗养活动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省内外地方疗养机构以及具备疗养资质的医养机构为军休干部提供荣誉疗养、开展文体活动、安排时事政治学习、保健养生讲座、红色教育见学等。第五条:在服役期间荣获(含)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战区(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平时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和
3、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军休干部,优先参加省级(含)以上荣誉疗养。第六条:军休干部申请荣誉疗养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生活能完全自理,能参加户外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贡献大、年龄长以及未参加过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军休机构应结合每年体检、健康档案等材料,严格审核参加荣誉疗养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确不适宜参加疗养的,不予经济补偿,军休机构要做好思想工作。第七条:荣誉疗养原则上5年为一个周期,适用对象为湛江市接收安置的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军休干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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