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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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统称绿色制造创建。被认定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可纳入相应层级绿色制造名单,统称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第三条绿色工厂是绿色制造的核心单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
2、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和创建。第五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企业和园区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创建和申报均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第六条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
3、依据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负责认定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和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以下简称“市(州)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建设、市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上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日常管理。第七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八条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鼓
4、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基础条件。第九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十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一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
5、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二条市(州)经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序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拟开展市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制造创建的单位应对照培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计划并在申报年度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市(州)经信部门审核符合培育要求的可按拟创建层次纳入相应层面培育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培育计划(含市、省、国家层面)汇总报省经信厅备案。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三条纳入年度培育计划
6、的创建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进行自愿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报告或自评价报告流程和模板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市(州)经信部门依据收到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有关评价要求的进行公示及认定。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已认定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同一类别)不重复推荐申报,符合条件
7、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第十五条对申报省、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市(州)经信部门应在资料初审把关、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按要求向省经信厅汇总报送本地区推荐单位的申报资料,通过平台逐级审核上报。第十六条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州)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择优确定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公示名单,并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由省经信厅公布。第十七条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评价按对应国家标准执行:(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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