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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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第三条本实
2、施细则奖励对象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纳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一般部门预算。第四条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奖励转型后的企业数量总数为50户。每年奖励企业数量依据每年度筛查核实情况确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年度需奖励的“个转企”数量。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应于转型年度的下一年1月1日至2月28日的工作日(2023年度转型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按照转型后企
3、业成立时间的先后排序核定奖励对象,超过年度奖励数量的顺延纳入下一年度奖励名额。超出奖励数量总数或者转型升级时间超过2025年12月31日的均不予奖励。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9月30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二)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关材料;(三)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家庭成员的除外;(四)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五)转型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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