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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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屠宰监管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切实保障牛羊肉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实施“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推行牛羊集中交易和定点屠宰。符合“点对点”引入条件的交易场所和屠宰企业通过验收并备案后,方可开展引入活动。第三条引入主体条件。引入主体应当符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肉用牛羊交易场所条件(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点对点”引入省外活体
2、肉用牛羊屠宰企业条件(以下简称甲类屠宰企业)、从交易场所“点对点”调运牛羊屠宰企业条件(以下简称乙类屠宰企业)要求。其中,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可以直接从省外“点对点”引入活体肉用牛羊,甲类和乙类屠宰企业可以从交易场所“点对点”引入活体肉用牛羊。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摸清辖区内牛羊交易场所和屠宰企业基本情况,做好牛羊交易场所、甲类屠宰企业、乙类屠宰企业条件的宣贯工作,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原则上全省分区域建立牛羊交易场所各5个,力争建成A级标准且具备冷链配送体系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5家。第四条审核验收。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引入主体条件要求,组织开展引入主体审核认定工作。其中交易
3、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的申请,需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专家组评估。第五条公布审核结果。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入主体企业名单,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牛羊活体调运及屠宰活动。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第六条备案审核。经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牛羊交易场所、屠宰企业通过海南牧运通系统向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点对点”引入备案,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核查交易场所、屠宰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和实地勘查等方式开展审核,结合防疫条件、场地面积、实际产能等确定引入牛羊数量,每月将备案信息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七条提前报检。交易场所、甲类屠宰企业应
4、当在牛羊启运前上2天(广东、广西启运前)通过牧运通系统向指定通道检查站报检,检查站审核后方可从输出地启运。第八条入岛监管。牛羊到达指定通道检查站时,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及抽样监测,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检查站将监管信息告知属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第九条落地报告。牛羊抵达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后,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及时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交易场所的牛羊向屠宰企业调运时,由启运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告知目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交易场所的牛羊抵达屠宰企业后,屠宰企业及时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向启运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馈;属地接到报告后
5、要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开展落地监管,并将落地监管情况上传至牧运通系统,拍摄相关照片或视频并保存。牛羊无正当理由且未按时到达目的地屠宰企业,目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十条疫病检测。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官方实验室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引入的牛羊进行抽样检测,驻场官方兽医应对抽样及送检进行监督,检测疫病种类为口蹄疫病毒(检测样品种类为OP液)、布鲁氏菌病抗体(检测样品种类为血清)以及省农业农村厅认为需要检测的病种。每批次抽样比例不低于3%,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头(只),少于6头(只)的全部采样。采
6、样后的牛羊应当在场内相对独立的隔离区等待检测结果。检测结果阴性的,方能上市交易或混栏待宰;检测结果阳性的,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检疫监管。交易场所的牛羊交易时限不超过7日,第7日未离场的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就近屠宰(自抵港之日起计算)。从交易场所调出的牛羊,仅限“点对点”调出到已备案的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到达屠宰厂(场)后,不得活体出场,应在待宰静养后24小时内屠宰完。牛羊应当在屠宰场静养后24小时内屠宰完,如遇特殊情况(如台风等)港口停航,该批次引入的牛羊可延长至72小时内屠宰完(从抵港时起算)。第十二条违规查处。牛羊严禁半途分销或抵达屠宰企业后活体销售出场;违
7、反规定的,属地要严格处置,并视情况依法停业整改或取消其“点对点”引入资格;第一次取消引入资格的,半年内不得申请引入备案;第二次取消引入资格的,或者出现检测报告造假等其他严重情形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备案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抽样检测及定点屠宰制度,切实规范牛羊调运行为,确保每批次牛羊均进入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强化信息应用监管手段,将牛羊交易场所和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系统连接到“海南牧运通”系统,监控记录应保存2个月以上,故意删除或不保存监控记录的,应取消引入资格。第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交易场所和甲类屠宰企业名单之日起7日后,全省不符合引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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