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冀民〔2015〕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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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冀民(2015)2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各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制定如下意见。一、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
2、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未享受过省级一次性建设奖补,当年未申请运营奖补;(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民办非企业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三)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一张床位计算。三、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奖补对连续运营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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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关于 养老 服务机构 实行 意见 冀民 2015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