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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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侨在本市申请恢复已注销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申请在非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华侨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要求留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
2、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
3、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L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2 .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3 .本人承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4 .本人境内有稳定生活保障能力的亲属愿意为本人提供稳定生活保障。第五条华侨符合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华侨;(二)在国外出生未满18周岁的华侨,申请到父母户籍地定居;或父母户籍已注销,申请到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
4、籍地定居;(三)国外出生满60周岁的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四)在国外出生满18周岁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五)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华侨,受聘于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第六条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三)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一张;(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六)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外文证件(材料)的中文翻译文本;(
5、七)由亲属自愿提供房产居住的,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声明书;(八)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有稳定生活保障的合同(凭证),境内有稳定生活保障能力的亲属愿意为本人提供稳定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一)第六条第(一)至(八)项材料;(二)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原件;(三)申请人在境内有注销户籍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四)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且在境外结婚的,应当提供境外结婚证明材料原件;(五)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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