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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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承弘扬赣鄱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动态管理的规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和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经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
2、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个体传承人。第三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高地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眼培育传承实践群体和能力,以传承为中心积极稳妥开展。第五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
3、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3至5年开展一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公民申请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从事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活动不少于18
4、年,熟练掌握该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三)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和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四)具备该项目传承实践的身体条件,并在该项目所在地积极开展传承实践活动;(五)长期居住或工作在该项目所在地,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六)已被认定为该项目设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上述除第六款的所有条件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位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并将申请材料、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报其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其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复核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申请材料、评审
5、意见,以及其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函。第九条同一公民不得申请认定为2个(含)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已经认定的保留资格,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督导评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工作。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一)公示期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二)在职公务员或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三)从事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来,连续3年不在该项目所在地开展传承实践活动的;(四)不宜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申请省级代表性
6、传承人,应当向其传承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四)申请人所掌握的技艺特点、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第十二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各
7、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结合该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社会公示后,同申报材料、评审意见一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传统医药类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该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当地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逐级上报;对申报人为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而其工作单位不是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征求具有法定医疗资质且设置有申报人传承项目功能的县级(含)以上医院意见。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对收到的申请和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三章认
8、定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技艺展示和答辩环节,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情况,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分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每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从文旅高质量发展专家库中抽取,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文化艺术、民族宗教、中医药、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体育等省级相关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各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初评意见,并经本专家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送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一半且由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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