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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质押委托协议书(3篇)最高质押委托协议书(精选3篇)最高质押委托协议书篇1出质人:身份证号:住所:现居住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出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号:住所:现居住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质权人:中国光大银行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传真: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年月日(下称“受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向质权人出质,为受信人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债务。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
2、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二章定义第一条主合同:是指质权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质权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第二条具体业务合同:是指质权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以下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第三条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事件。第四条质物:被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第五条相关公司:与质物有关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
3、押时的关联公司。第三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第六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质权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O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质权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质权人与出质人终止本合同;(四)质物被查封、扣押;(五)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质押担保的范围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称“被担保债务”):1 .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
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2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第五章质物的设定第八条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质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清单载明(详见附件一),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质物经
5、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o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第六章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第十条出质人应在受信人首次使用质权人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提供的具体授信业务前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1.经出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3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 .证明出质
6、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5 .质物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6 .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十九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7 .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1)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2)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3)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8 .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7、:(1)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质人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3)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4)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5)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审批机关的批准;(6)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7)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8)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8 .在以基金份额出质
8、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2)就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3)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9 .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章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第十一条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
9、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 .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4 .出质人是质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如质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物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的,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5 .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
10、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以及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6 .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7 .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关质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8 .出质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9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10 .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
11、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11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12 .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13 .质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14 .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口有限责任公司口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口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
12、件。第八章质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记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物/质物凭证应于年月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第十三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第十四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与质权人保管。第九章出质人的承诺第十六条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
13、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1 .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2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的所有有效资料。3 .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4 .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5 .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6 .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
14、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7 .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8 .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3)出质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15、2)对质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权或担保权益;(3)对质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10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11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12 .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13 .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14 .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15 .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