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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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切实推进法治长春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和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0号)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裁决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坚持立足市情、改革创新,建立健全
2、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制度,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三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裁决机关”),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第五条以市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依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裁决事项,由各行政主管
3、部门内设行政裁决机构统一办理。第六条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案件,不得越级或者超范围处理行政裁决案件。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报上级行政机关审定批准后,开展改革试点。第二章程序和期限第七条申请。属于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
4、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八条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对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通知。行政裁决机关受案后,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第十条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回避。行政裁决人员与当事人、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第十二条证据。行政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向
5、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十三条审理。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第十四条调解。行政裁决机关要完善调解程序,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采取建议、辅导、规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的方式,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裁决。第十五条裁决。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
6、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争议的内容,明确对争议内容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及裁定结果,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第十六条送达。行政裁决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第十七条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裁决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归档。行政裁决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日内按规定将办案文书立卷归档。第十九条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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