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法律实务问题探析(下)——总包方视角:如何应对发电量损失索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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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法律实务问题探析(下)总包方视角:如何应对发电量损失索赔作者:王勇(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李学通(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随着“双碳”背景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不断增多,新能源项目相关的法律合规和争议问题也随之产生。风电、光伏等产业主要是通过项目建设实现并网发电,并进而产生经济效益,因此近年来在新能源项目中产生了诸多因质量、工期等问题引发的发电量损失索赔纠纷。本文中,我们结合实务经验和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就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模式通常是业主方与总包
2、方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或者业主方与供应商、施工方、设计方等分别发包并签署相应合同,而又以EPC总承包的模式居多。本文主要以EPC总承包模式为背景,分别从业主方视角和总包方视角展开分析,据此分为上下两篇。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法律实务问题探析(上)一一业主方视角:如何提出发电量损失索赔本篇为下篇,从总包方视角,讨论其在应对发电量损失索赔时,可以提出抗辩或主张的路径。一、主张与业主方的合同无效既然业主方向总包方提出发电量损失索赔的性质是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分析参见本文的上篇第一部分),其隐含的前提即为业主方与总包方之间的EPC总承包合同有效。唯有合同有效,才可以谈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当总包方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而被法院认定,或者法院直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时,相当于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可得利益的存在,从而无需赔偿所谓发电量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可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故总包方在决定关于合同效力的主张时,需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评估。就新能源项目而言,常见的影响业主方与总包方之间合同效力的因素是招投标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4、因此,违反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要求,EPC总承包合同将无效,进而业主方无权主张发电量损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甘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中载明:“一审法院认为,三、关于高山公司要求许继公司支付上网电价一年的损失800万元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高山公司的该项诉请是在合同有效能够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计算的可得利益,不能认定为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故该项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条中有过错方应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高山公司举证主张的800万元电价损失属于如许继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其能获得的发电收
5、益部分,故一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14民终3343号民事判决中指出:“案涉EPC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既然案涉EPC总承包合同无效,若一方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正辰公司可能因案涉合同遭受较大损失,但本案的讼诉请求系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在案涉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其诉讼主张不应受法律保护。”二、主张损失的
6、产生与总包方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业主方提出发电量损失索赔,即主张因总包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该等赔偿必须与总包方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业主方需要就此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一些情形中此举证还相对困难(具体分析参见本文的上篇第二部分)。而总包方可以就此因果关系提出抗辩,主张发电量损失的产生与其行为无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
7、人民法院在(2021)W25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中强调:“另光科光伏公司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交案涉发电量损失与被上诉人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发电量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中,巨野英电公司所主张的是电建青海公司相关安装设备达不到电网技术规范要求被电网公司考核不合格,并致使每月存在考核电量不予结算的电费损失。但其主张的该项损失发生在2019年6月份之后,在案涉工程项目并网发电两年之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该损失系电建青海公司拒不履行义务而产生,巨野英电公司应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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