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失权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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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失权制度研究作者:陈鹏(国浩律师事务所)郑立秋(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引言:股东失权制度,顾名思义是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将股东股权进行剥夺的制度。该制度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通常的适用前提是股东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股东出现“失信”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该制度在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公司法体系中均可瞥见一二。新公司法的公布,正式的将“股东失权制度”引入了中国公司法体系。目录一、新公司法第51、52条对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二、新公司法中股东失权制度的困境三、对股东失权制度的思考及完善建议四、股东失权制度的价值五、结语1/8一、新公司法第51、52条对股东失权制度的
2、规定WoltersKluwer威科先行Q法律信息库序号关键点原文1适用对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2前置程序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3行使期限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4董事责任董事会未履行催告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5作出方式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6股权处理方式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
3、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7救济途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新公司法中股东失权制度的困境新公司法的股东失权制度,虽然在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基础上,增加了包括但不限于宽限期的规定、失权通知的规定、书面催缴的规定、处置股权的方式及期限等。但是在诸多方面并没有明确或是存在争议,笔者将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目前还存在的困境:(一)股东失权的实质未界定根据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满足相关的前提条件,也即作为股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的,履行相关的前置程序(催告、宽限期及失权通知)后,股东丧失“股权”,
4、那么对于法律后果来说,股东失权仅仅是丧失了其股东资格,对于其名下的股份依然享受经济权利、财产权利,亦或是丧失的包括财产权及身份权?对此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股东股权的丧失,究竟是否保留股东的财产权益,有的学者认为股东失权,甚至是包括除名,是将股东从股东名册中“抹去”,解决的是股东身份和地位的问题,对于股东的财产权益来说并不是完全消除的。注1也有学者认为针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基于维护公司资本的原则考虑应当没收股东的股份,使其履行忠诚义务。注2但是不管是支持何种理论,都均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有提出“排挤股东侵占其股权获取溢价利益”的观点,为此主张保留股东财产权
5、,但法院对此并未作相关回应。注3考察德国及美国的国内法律,对于股东失权是否保留财产权利,德国及美国的立法均是支持股东继续享有相应的财产权。但新公司法内容并未对该方面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从新公司法第51、52条的表述来看,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股东股权丧失的本质,以及其他股东未足额进行补充出资的后果及责任。笔者认为该问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化。(二)股东失权平等性尚未明确贯彻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为“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条文在此的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那么在没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在满足股东失权的条件下可以对是否发出失权通知做出选择?在该处就存在
6、了不确定性,但是站在公司的立场及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该处的规定应该是权利不是义务。另外在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来说,如果公司存在多个有出资瑕疵的股东情况下,公司在发出失权通知时是否应向所有的股东发送呢?公司是否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公司可以进行选择,那么是否就打破了公司中股东的公平原则?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在公司法的语境下,公平原则可以表述为根据强行法的规定,基于股东之间的资格条件、股东之间的身份及财产关系,每个股东均应当公平、平等的享受待遇和权利,在该过程中股东应当是免于其他股东及公司的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平等原则不应当是局限在其中一个方面的,主要是包括股
7、份内容平等及股权比例平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笔者认为,股东平等原则不应该割裂或是过于死板的去看待问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公司法其实给予公司许多的自治权利,在针对股东的限制可以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设置不同的权利义务。股东之间的平等公正并不是理想状态的“绝对公平”,相对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可以存在于公司治理中的。(三)股东失权通知的发出规定及形式要件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失权制度的前置性程序包括事前的书面催缴、可以给予六十日的宽限期、发出书面失权通知等,但是其仅仅只是在字面上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在该条款的规定内容中还是存在许多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公司作出失权通知的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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