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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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影响作者:邹菁(国浩律师事务所)杨子楠(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近日,新公司法的颁布引起广泛关注。基于此,基小律结合新公司法中的相关修订,从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四个维度来分析新公司法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影响。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增了49个条款,对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董监高责任、分红减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等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中的相关修订,从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
2、四个维度来分析新公司法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影响。01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的募资节奏应符合要求并与向被投企业出资的时间相匹配此次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登记制进行了调整,全面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的惩罚力度,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公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注册资本制度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中对于实缴出资时间做了进一步细化。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3、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数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5年缴足注册资本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第266条)逐步溯及既往的处理原则令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
4、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注册资本制度征备意见稿第3条)3年过渡期,2032年6月30日前应完成公司法的出资要求公众号基小律基于上述规定,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需要关注如下事宜:1.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的募集需要符合新公司法关于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如系存量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结合注册资本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也即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2.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分期募资的情形,同时约定向被投企业分
5、期投资。在此情形下,私募基金需要考虑投资款分期缴付节奏与私募基金的实缴出资是否相匹配。如私募基金后续募资不顺利未按期募足相应的资金,则会面临届时无法对被投企业及时出资的风险,进而私募基金将面临股东失权的风险。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令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徼纳相应出资。(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众号基小律就股东失权制度有以下三点细节提请注意:第一,上述股东失权通
6、知系形成权,私募基金自通知发出之日即丧失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公司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而公司行权时亦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二,私募基金未实缴出资并不代表着当然失权,还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基于此,如届时私募基金收到催缴书仍无法出资的,可尝试积极与公司董事沟通,争取避免董事会同意发出失权通知。第三,如届时被投企业其他股东触发上述股东失权规定,则也将导致被投企业的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02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投资将面临更多机遇与挑战本次新公司法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亦产生了很多的影响,具体如下:第一,在投资架构上,新公司法后合伙企业制私募基金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
7、款备注令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7条)新公司法已删除该条公众号基小律根据现行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新公司法已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中的前述规定。由此,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下设全资子公司的将不再有法律隙碍,合伙企业制的私募基金此前为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而特意设立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私募基金共同作为公司的股东的架构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第二,在投资模式上,新公司法后私募基金可以股权加债权的方式投向被投企业。具体条款如下:具体条款备注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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