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VC-PE投资者的重要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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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VC/PE投资者的重要影响作者:赵寻(国枫律师事务所)郭凯航(国枫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8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议VC/PE投资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后续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投融资事宜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公司法变革公司资本制度,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2、促进公司的长期良性发展;优化股东法定权利,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救济自身权益的手段;简化公司治理结构,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本文将从VC/PE投资者视角出发,详细解读新公司法对VC/PE股东的重要影响。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新公司法变革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对VC/PE投资者在资本运作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新增五年实缴期限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期限没有限制,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则要求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没有例外规定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实践中,有些企业将注册资本的金额设置得非常高,出资期限也是几十年后,显然是非理性的。本条
3、的修改意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然而,本条规定的五年实缴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公司成立时。从文义出发,在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时,以公司成立时作为起算时点可能引发争议:1.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后认缴出资额的,该股东对出资的实缴行为必然违反“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2.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认缴出资额的,非初始股东对出资的实缴期限将在实质上少于五年,导致初始出资股东与非初始股东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对等。因此,将五年实缴期限的起算时间扩大解释为“认缴出资之日”更为合理,也更符合立法本意。新公司法新增五年实缴期限对大量现存的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将产生较大的影
4、响。2023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政策解读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指出:“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该政策解读有待于后续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新公司法实行后进一步落地、细化。法律提示:建议VC/PE投资者对拟投资的公司结合法定实缴期限进行出资,对现存的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结合行业准入、公司经营
5、需求、股东出资能力、控制权变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确定是否进行减资,以及制定相应的实缴计划并依法逐步实施。(二)明确股东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责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在现行公司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考虑到公司设立期间除了非货币出资不实外,还可能存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货币出资的问题,将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补充规定为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责任的触发情形之一,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出资不足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
6、性,明确规定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议VC/PE投资者在投资时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进行充分的核查,获取非货币出资的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约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并结合自身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评估、预测未来的经营需求,设置合适的资本金数额,按照法定期限和公司章程规定缴足注册资本。(三)明确未实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增加规定了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转让未如期实缴或者非货币出资不实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
7、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在最高
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瑕疵出资情形的举证责任改由受让人承担。法律提示:VC/PE股东拟减持未实缴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注意审查受让人的出资能力,以避免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必要时可选择减资方式替代转让。VC/PE投资者拟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注意审查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实缴,避免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在客观条件限制下,VC/PE投资者仅能受让未如期实缴或者非货币出资不实股权、选择出资能力有限的受让方的,VC/PE投资者可在交易文件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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