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的追偿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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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的追偿路径作者:闵敏(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奕博(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5公司通过解散清算程序注销后,仍可能遗留部分未予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在追偿此类遗留债务时需应对诸多难点。本文以新公司法对清算责任规则的修订为视角,对债权人向不同主体追偿遗留债务的可行性与法律效果进行探析。在我国商事实践中,由于清算相关主体未必能严格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解散清算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等原因,导致存在大量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并注销,却仍遗留部分债务未处理的情况。此时债务人的公司法人人格已经终止,不再是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他主体主张权利,这无疑增加了债权追偿的难
2、度,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即将实施,新法一方面对现行的解散清算制度进行了优化,明确了以董事为主的清算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则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特别规定股东的最长认缴出资期限为五年,且要求存量公司逐步调整至该期限内,这预计将引发大量未实缴出资的公司通过解散清算程序进行注销,从而带来更多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的追偿难题。基于这种新形势,笔者根据近年来代理不良债权追偿项目的经验,梳理并归纳了对遗留债务的追偿路径,以期为面临类似情况的债权人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公司法修订与遗留债务的追偿现状遗留债务是指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而在公司注销后继续存在的债
3、务。遗留债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清算义务主体未能严格履行法定的清算程序,包括清算义务人虚假清算、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股东基于逃债目的而通过简易注销程序直接注销公司等,这些情形严重侵害了债权人权益。由于我国现行的清算责任体系较为混乱,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依规定均主要由股东构成,因此目前实务中债权人通常会以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作为请求权基础,对以公司股东为主的清算责任主体主张赔偿责任。然而,此次公司法修订后,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且清算组成
4、员默认由董事组成,公司的出资义务主体与清算责任主体出现了分化,这就要求债权人在把握对不同主体进行追偿可行性的基础上选择最优路径。笔者将在下文对不同责任主体的追偿路径进行具体分析。二、向公司股东追偿一基于遗留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1 .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务应由股东承继遗留债务本应由持续存在的公司法人承担,却因法人人格终止而丧失了债的承受主体。不过,遗留债务并不会随着公司注销而一同消灭。根据民法原理,债的消灭原因有五种:清偿、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我国民法典第557条也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公司注销不属于其中任一情形。笔者认为,解散清算是在公司注销前集中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程序,不会对债权
5、人的请求权基础产生影响,只可能导致债的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基于有限责任理论,公司注销后仍应以其剩余资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236条第二款延续了现行公司法第186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规定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作为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分配取得了剩余财产,自然也应当承担剩余财产所对应的责任,成为遗留债务的清偿义务主体。2 .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已注销债务人的全体股东追偿债权人发现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注销的,有权以遗留债务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直接向债务人的股东追偿债权。由于股东的这一清偿责任本质上是其出资责任的延续,因此我们理解,无论是何种原因产生的遗留债务,债权人
6、均可以向股东追偿。虽然现行法律及新公司法中均未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承继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民法基木原理,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这一请求。如对于公司注销前所签订合同产生的违约之债,北京市一中院在(2022)京Ol民终6940号案中认为:“现非禾教育公司已经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张某承继,现科创智行公司向张某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又如对于公司注销前所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安徽省高院在(2020)皖民终751号案中认为:“因科华热控公司已经注销,其剩余财产已经按出资比例分配给李某A、李某B,故李某A、李某B应在其分配财产的范围内按出资比例即李某A按90%,李某B按10%承担
7、赔偿责任”,法院持有类似观点的案例还有(2020)鲁(H民终1819号案、(2017)苏05民终1276号案等。因此,债权人有权依据遗留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向股东追偿,但应当以股东分配所得的财产为限,并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3 .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就注销时未实缴部分出资承担清偿责任新公司法要求存量公司将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的最长期限内,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试点调整方案,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
8、。对于认缴出资金额较大的公司,由于股东难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很可能在调整期限届满前自行解散清算并注销,从而引发更多的遗留债务问题。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股东尚未到期的出资也属于公司清算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在注销时可以不足额实缴出资,但如果公司在注销后仍有遗留债务的,债务人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未实缴部分出资也属于股东分配所得的清算财产,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进行追偿。实务中法院多会支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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