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谬法中的类比思维与抽象思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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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栏XX评论课堂类比思维中,就存在着两个事物的距离问题。距离近的,理解起来就容易一些,可接受程度就高一些;而距离远的,理解起来就要难一些,还会被人认为是类比不当。其实,归谬法不仅依赖于具象层面的类比,还依赖于抽象层面的演绎。只是由于类比更接近人们的日常思维,更容易被人们看出来,所需要的理解力和精神投入较少,所以,归谬法中类比的特征可能会显得更为突出。归谬法中的类比思维与抽象思维xxx在当代争议性的新闻评论中,归谬法是运用较多的反驳方法。我对它的观察也逐渐深入。不久前的一篇评论中有这样一段:就连一位据说颇有知名度的专栏作家也在微XX说,教授下跪“不仅亳无作用,而且违宪了。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家如此使用宪法里的这一条款真让人瞠目结舌,按此定义,公民为某事懊悔自抽一耳光,也要算是“违宪”?显然,作者在这里运用的正是归谬法。即作者为了反驳“下跪违宪”的观点,姑且把它作为推论的前提,推导出“自抽耳光就算违宪”的荒谬结论。这个案例使我联想到马克思“打耳光就是杀人”的那个著名归谬法,以及在教学中同学所感到的困惑。马克思的评论涉及是当时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讨论。“辩论一开始,就有一位城市代表反对法案的标题,因为这个标题把普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也归入盗窃这一范畴。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回答说:怔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马克思对此评论道
3、:照这样推论下去,同一个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应当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e我在论证分析课上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曾有一位研究生提出质疑:“打耳光与偷拿林木有什么关系呢?这是用类比的方式,但相隔太远。我发现不了它俩之间的相关性和这种类比的正当性。你怎么能从后面一个命题的错误倒推出前边的命题也是错误的呢?”其实,马克思反驳的不只是某个对象,而是一个原则,即:一件不应当出现的事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没有严刑峻法来惩治。由此推出严刑峻法是解决一切罪与非罪问题的良方;不管人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多么不同,一律处以最严重的处罚。比如,不仅用死刑来防止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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