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后签订多份合同合同效力及结算方式如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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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中的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后签订多份合同,合同效力及结算方式如何认定?作者:韩小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贺绍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仍然普遍存在一个工程项目签订多份合同或约定不同结算方式的现象,合同双方对于适用哪份合同、应如何进行结算往往会产生争议。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件为引,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裁判观点,辨析建设工程多份合同共存时各合同的效力认定及适用规则,并对该情形下的注意事项作出提示。案例2020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确定建筑面积为18551户,承包单价为1430元11f,并对承包范围
2、、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2020年10月,B公司对案涉工程公开进行了招标活动,A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该中标工程建筑面积18551.5肝,中标造价为28,566,462.88元,折合单价为1539.84元/Hf。2021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以2020年9月签订的合同为准,双方对交验工期等条款另行约定。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款过程中,A公司主张以中标价1539.84元/疔进行结算,而B公司主张以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价143011f进行结算,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焦点本案中应适用中标价1539.84元
3、/户进行结算还是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价143O11V进行结算?法律解读对结算方式的适用应先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前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而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根据案涉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01若案涉项目属于必须经过招标的项目,则三份合同的效力及最终结算方式如下:(1)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虽然A公司已经依据施工合同对案涉工
4、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2)中标通知书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通知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3)补充合同无效同样因违反建工司法解释一应招标未招标的规定而无效。注意:此处并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进行主张,因为该条款适用前提条件是中标合同有效。(4)结算方式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合同均无效
5、,且不能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因此,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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