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飞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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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飞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广西创新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学方略、谋创新、抓落实,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第二条创新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湎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
2、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飞地包括:(一)研发类。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二)孵化类。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三)综合类。创新飞地是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
3、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研发类飞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对研发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二)研发类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三)研发类飞地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研发类飞地区外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具备自主研发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等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五)研发类飞地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的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六)
4、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第五条孵化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孵化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二)孵化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IOoO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总面积的80%o(三)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四)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五)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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