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业及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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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辉南县省级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为加强我县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承接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辉南县负责分配的省级重点产业及中小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一、部门职责县经济局和县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职责。
2、(一)县经济局负责按照规定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保管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并安排对项目申报筛选标准、筛选结果和绩效评审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县财政局配合县经济局制定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等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资金执行效率实施财政监管。(三)受县政府指派,牵头组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进度考核等工作。二、项目的申报方式
3、及条件县经济局、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项目的初步审核和筛选,并通过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报,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中央、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本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五)当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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