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2000吨改性塑料造粒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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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2000吨改性塑料造粒项目项目代码2019-320206-29-03-571432建设单位联系人88联系方式88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枫附图1-1杨路与大槐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项目地理位置见地理坐标东经120度10分7.085秒,北纬31度39分58.21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11r建11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请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备案文号惠行
2、审备(2019)308号总投资(万元)8000环保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5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用地面积(平方米)10439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本项目涉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二氯甲烷,但是项目厂界外50Om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故本项目不设置大气专项。规划情况江苏省无锡惠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惠府复(2019)1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机关: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评
3、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惠环审(2020)2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枫杨路与大槐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根据附图2土地利用规划图可知,本项目所在地为位于洛社产业园区内,为工业用地,地利用性质相符。根据江苏省无锡惠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惠府复(2019)19号),规划范围:东至西环线、西至直湖港、南至规划道路-G312、北至京杭运河,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59平方公里。产业定位:以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主要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包括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智能物流装备、新能源装备和电力电气装备;适当发展轻工等无污染或低污染产业;逐步淘汰高耗能、
4、高排污的企业。产业空间布局:科技研发区:位于直湖港与兰溪路之间片区,由专家工作站、产业研究院、成果转化与交流中心、企业研发总部、专业化的检测平台等载体平台构成,搭建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检验检测等高新区重点行业的研发设计和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科技研发区布局建设高等职业院校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为高新区提供人才服务。产业功能区:位于洛杨南路、G312国道、枫杨路以及西环线之间的区域,依托惠山高新区的科技研发优势,吸引国内外企业入驻,重点布局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成果展示中心以及部分生产功能,承接核心区内成果的转移转化、中试及产业化功能。围绕智能制造装备、汽车装备等产业,主要承接高端制造业等高新技术
5、产业,是高新区主要研发技术孵化和生产制造区。综合辅助区:位于直湖港、京杭运河、西环线与洛圻路之间,依托洛社镇的综合服务配套设施,重点发展商务金融、服务外包业、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为惠山智谷提供相应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和居住配套,并辐射整个高新区。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枫杨路与大槐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属于产业空间布局中的“产业功能区”,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属于低污染轻工产业,符合江苏省无锡惠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中产业发展布局及定位要求。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
6、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年试行)(无锡市人民政府文件,锡政办发(2008)6号)中的鼓励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的禁止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也不属于惠山区内资禁止投资目录(2020年本)中的禁止类项目,因此本项目与上述产业政策相符。2、与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通过,2018年修订版)规定,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
7、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直湖港为太湖的主要入湖河道,建设项目位于直湖港西侧约2500m,故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内。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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