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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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13号)精神,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强化标杆示范引领,智慧赋能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财政奖补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预算执行、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智能化改造标杆企业申报基
2、本条件1 .在山东省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2 .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3 .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方向,纳入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智能化改造项目库。4 .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5 .数字化基础扎实,拥有专业团队,智能化整体水平较高;或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仓储物流、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领域专业特色突出,智能化改造成效显著。6 .智能化应用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关键设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和推广性。(二)智能化改造标杆园区申报基本条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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