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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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实施监督。.第六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并在招标公告及公示中载明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部门。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
3、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评标活动。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责任人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应按照“一项目、一承诺”要求规范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的山西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承诺书范本,分别作出履职承诺。.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4、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评标方法、定标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笫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建筑工
5、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定标方法。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设计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费用的计费规则。招标建筑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
6、包招标。实行设计总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第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按照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公布。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
7、。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项目重大变动、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等导致招标评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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