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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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符合条件的“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之中。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明显。但这些年来,各地也出现了醉驾犯罪案件数攀升的现象,在执行层面上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适应社会治理发展情势,从司法上作出更精细的调整。在实体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个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过去的实践中主要用血液酒精浓
2、度作为入罪指标。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但认定的门槛有所不同。例如,过去有的省份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有的省份则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等。这就造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违反了公平适用刑法的原则。同时,对那些主观恶意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如短距离驾驶、代驾后挪车等,如果一律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可能有违实质公正,对这些行为如何认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程序机制方面,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未能充分实现。一个醉驾案件从公安机
3、关移交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是一个比较复杂而精细的司法处理过程。法院审判需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最后确定罪还是非罪、罪轻还是罪重。随着醉驾案件数量激增,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更为突出。各地司法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有的地区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案件“刑拘直诉”,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对醉驾行为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大大简化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
4、有的地区明确要求立案起7日内审结案件。然而,“刑拘直诉”等制度还不规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以及依法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还不够充分。在法律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畅现象。醉驾入刑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对醉驾者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个别醉驾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如何处理,这里出现了一定的处罚空白,即达到醉驾标准但因不被起诉而不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反而比达到酒驾标准而尚未达到醉驾标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处理得更轻,这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也不利于形成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上述突出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尚需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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