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审核关注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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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审核关注要点一、前言近年来,通过合伙企业(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及未备案成基金的合伙企业)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各方不同的需求和资源的整合优势。对于存在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而言,这一收购模式有利于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以解决经营上的困境,同时为上市公司引入新业务模式或注入新资产。机构投资者则具有项目资源的优势,同时具备整合各方面资金资源的能力,收购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资本运作,借助较少的资金实现相对可观的收益。此外,国有资金借助PE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在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占比越来越高,其中既有
2、整合自身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原因,也对本省市上市公司纾困的诉求,还有收购后期待上市公司迁址或返投本省市,提高本省市上市公司数量、提升就业和税收的考量。因此,实践中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不断增加。有鉴于此,笔者对监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时的关注要点进行总结及分析,以供各方参考。二、特殊审核关注要点(-)结构化安排问题在实务当中,不乏有基金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层级或类型,设置由每个层级或类型承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的结构化安排。结构化安排实质上是利用杠杆,由劣后级合伙人承担大部分投资风险的一种形式,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的比例越高,杠杆效应就越明显。高杠杆行为可能会对基金
3、的结构稳定性造成影响,在基金作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体时,基金本身的结构稳定性也将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因此,基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角度,尽管目前规则层面对于结构化安排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从已通过审核案例看,监管部门对于收购主体的结构化安排往往予以关注。在“强监管与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通过笔者检索到的近期案例可见,用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合伙企业均不存在结构化安排,且收购方会出具相应承诺函或确认函进行确认。相关案例:中来股份、香农芯创、天喻信息、易事特(上下滑动查看全部)案例一:中来股份基本情况收购方: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中
4、来股份控制权变动情况:收购完成后,姜堰道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飞为姜堰道得的最终实际控制人。问询请补充说明姜堰道得剩余注册资本的约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资金来源、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回复根据姜堰道得合伙协议约定,姜堰道得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案例二:香农芯创(原“聚隆科技”)基本情况收购方: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聚隆科技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领信基石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询请对收购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
5、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其资金均来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价款,该资金为华盈基金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外部融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况。案例三:天喻信息基本情况收购方: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天喻信息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汉同喻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艾迪、闫春雨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询请你公司补充说明:(4)穿透说明本次股份收购的最终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回
6、复同喻投资本次股份收购的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形。就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同喻投资选造:“本企业用于受让天喻信息股权的资金系本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天喻信息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天喻信息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案例四:易事特基本情况收购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易事特控制权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
7、问询请补充说明:(I)广东恒锐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回复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恒锐的合伙协议,广东恒锐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约定。广东恒锐合伙人广东恒阔、广东恒健、广东粤澳、莞企发展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本企业与广东恒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根据广东恒锐合伙协议及各合伙人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广东恒锐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二)存续期问题由于合伙企业(尤其是基金)在实务当中多存在存续期间相对较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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