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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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构建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第三条【协同监管定义】协同监管是指市场委内职能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生成机构)查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其他职能机构(以
2、下称措施实施机构)进行配合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要委内各职能机构加强监管。【联合惩戒定义】联合惩戒是指市场委内信息生成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措施实施机构在日常履职时根据信息记录对当事人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其他行为进行相应限制。第四条【形成职能目录】市场监管机构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应包括信息产生机构、监管惩戒措施实施条件、措施实施机构、措施内容、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各职能处室、院、所、中心及稽查总队应依职能分工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内容目录。目录应当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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