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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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小企业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细则。其中,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中小企
2、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责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大型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
3、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本细则所称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完善畅通投诉渠道,公开发布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箱,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六条投诉人根据本细则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七条投诉人按照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提交投诉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材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三)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法人、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四)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五)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六)投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
5、一的,不予受理:(一)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三)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
6、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处理投诉部门:(一)被投诉人为省级机关或其所属单位的,转交省级机关单位处理;(二)被投诉人为省级事业单位的,转交其省级管理单位处理;(三)被投诉人为省级国有大型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转交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四)被投诉人为市级或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市级人民政府处理;(五)被投诉人为我省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六)投诉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因账款被拖欠导致欠薪问题的,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协同联动处理。第十一条被投诉人为两个及其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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