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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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已废止】观乳发布日期:2005-03-17来源:卫生部浏览次数:937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草【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7号【发布I=I期】1996-04-05【生效日期】1996-04-05【效力】已废止【备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
2、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章名】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
3、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
4、责。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Y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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